2007年7月26日,星期四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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盗车“二传手”被新罪名锁定
购赃销赃被判“隐瞒犯罪所得罪”
胡婉

  本报讯 “隐瞒犯罪所得罪”是个新罪名。7月23日,湖州市有了这一罪名的首个判例,福建人肖某等10人分别被处以5年至8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。
  据了解,自2005年以来,一个由安徽人李某为首的7人盗车团伙,四处流窜作案,“劣迹”遍及浙江、江苏、安徽、上海,盗窃各类轿车53辆,涉案价值200多万元。这起案件成了公安部督办的特大案件。
  李某盗车团伙盗车之后急需“顺畅”的销车渠道,而恰好福建人肖某等10人被销赃带来的巨大利益所诱,双方一拍即合。2005年3月至2006年9月期间,肖某等人向李某盗车团伙购买了30辆轿车,除少数几辆自用外,大部分销赃出手。其中肖某购得赃车12辆,涉案价值51.3万余元。
  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,却仍然予以买卖,肖某等人的这些行为均已构成隐瞒犯罪所得罪,湖州市中级法院对肖某等人分别判处5年至8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。  

  链接:今年5月11日施行的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、抢劫、诈骗、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若干问题的解释》规定:“明知是盗窃、抢劫、诈骗、抢夺的机动车,下列行为之一的,依照刑法第132条的规定,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、犯罪所得收益罪,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单处罚金。”